【清算责任】胜诉案例:从代理律师视角看二审终审的法治意义

当清算组虚报"零债务"的面纱被掀开时,注销公司的橡皮不仅没擦掉债务,反而在判决书上印下了连带责任的朱砂印记。


案件概况

某监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监理公司”)作为某区水库生态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,与某水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水务公司”)签订《委托监理合同》,并依约完成监理义务。但水务公司及其股东某建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建设公司”)、某市水务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水务管理局”)未支付监理费485,000元及利息,且在水务公司注销清算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,导致监理公司债权受损。监理公司遂提起诉讼,要求建设公司、水务管理局及原清组员成员王某某连带赔偿损失。一审法院支持监理公司诉求后,建设公司提起上诉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终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


01



对方主张:

建设公司质疑监理合同签字真实性,并以“未履行招标程序”“合同无效”为由抗辩。

我方突破:

提交监理合同原件、施工报验申请表、监理日志、设计图纸等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,证明合同真实履行,并引用水务管理局内部会议纪要,明确记载水务公司投入6698万元用于水库建设,印证工程实际竣工。

法院认定:

建设公司未申请印章鉴定,视为认可合同效力;工程存在性及监理义务完成均获法院采信。


02




对方主张:

工程2018年12月完工,监理公司2023年起诉已超3年诉讼时效。

我方突破:

提供2021年7月与水务管理局工作人员李某某的微信记录,显示多次沟通开票事宜,构成诉讼时效中断。

法院认定:

合同款项支付期限应至2019年1月,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;且微信沟通证明权利主张,时效未届满。

03




对方主张:

水务公司已依法清算,股东无需担责。

我方突破:

揭露清算程序违法: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,清算报告虚报“债务为零”,恶意注销公司。

引用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九条,明确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应连带赔偿。


法院认定:

水务管理局作为原股东主管部门,与建设公司共同承担清算责任。

案件价值与启示

1


证据链的严谨性:工程类纠纷中,合同履行证据(如施工日志、报验文件)的完整性是胜诉基石。本案通过多维度证据形成闭环,彻底击破对方“虚构工程”的质疑。

2


诉讼时效的灵活运用:通过微信、邮件等电子证据主张权利,可有效中断时效,为企业债权保驾护航。

3


股东清算责任的警示:公司注销并非逃避债务的“避风港”。股东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,将面临连带赔偿责任。



戴雪静律师

上海申伦(天津)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,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。自2004年执业以来,深耕于民商事诉讼领域,取得良好的业界口碑。

联系方式:15302093012    



2025/4/10 16:21:31 shenlun